一、投诉人不想“得罪”业主,能不能用化名投诉? 答:不可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第11号令)第七条规定,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不具备以上条件,行政监督部门不会受理投诉。 投诉的“实名制”管理,既可以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也可避免因为恶意投诉而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打击竞争对手情况的发生。第二十六条还规定“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办法中对投诉有效期是怎么限定的? 答:第11号令第九条规定,“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三、投诉人打电话到行政监督部门如实反映了情况,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已经完成了投诉? 答:第11号令第七条明确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所以非书面形式的投诉是不被受理的。
四、投诉人能否请专业人士帮助处理投诉事宜? 答:可以。第11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投诉不予受理;但第十条规定,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五、接待投诉的行政管理人员是去年刚从被投诉人单位“调上来”的,会不会出现“偏袒”现象? 答:这种情况不会发生。因为第11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同样,如果与投诉双方有近亲属关系,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也应回避。
六、如果投诉人和被投诉单位达成了“谅解”,投诉人能否取消投诉? 答:在行政监督部门公布决定处理之前,投诉是可以撤回的,但这要看诉讼处理的进展程度,第11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如果“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查处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七、如果行政监督部门迟迟不处理投诉人的投诉怎么办? 答:第11号令明确规定了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的流程和时效。 第二十一条规定,“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如果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投诉人诉要不要交“手续费”或者“管理费”? 答:不用交费,第11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