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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是否需要先进行审批?
[ 作者:未知 转自:未知 更新时间:2004年11月18日11:46 ]
答: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 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根据这一规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批的,比如,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必须在招标前履行审批手续。 我国目前大多数招标项目,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 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都是关系国计民,涉及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重要项目,多数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立项审批。该审批工作应当在招标前完成。一般来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由省级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些还需报国务院批准;国家试行的特许权试点项目,由所在省(区、市)的计划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国家计委批准,必要时由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地方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和规模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政府的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拟招标的项目应当合法,这是开展招标工作的前提。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应批准而未经批 准 的项目,或违反审批权限批准的项目均不得进行招标。在项目审批前擅自开始招标工作,因项目未被批准而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国家未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招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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