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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强调招标人必须有招标项目的资金保障,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 更新时间:2004年11月19日10:40 ]
答: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有确定的资金来源,是招标人对项目进行招标并最终完成该项目的物质保证。招标项目所需的资金是否落实,不仅关系到招标项目能否顺利实施,而且对投标人关系重大。投标人为获得招标项目,通常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在资金上也有较多的投入,中标后如果没有资金保证,势必造成不能开工或开工后中途停工,或者中标后作为货主的招标人无钱买货,这将损害投标人的利益。如果是涉及大型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等工程,还会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因此,必须强调招标人在招标时应有与项目 相适应的资金保障。为此,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 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从目前的实践看,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一般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企业的自有资金及包括银行贷款 在内的各种方式的融资,以及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贷款。根据本条的规定,招标人招标时必须确定拥有相应的资金或者有能证明其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合法性文件为保证,并应当将资金数额和资金来源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投标活动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必然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文件所载内容必须真实,其中关于资金数额和资金来源的情况必须如实载明,招标人不得提供虚假说明。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的规定尤其对建设工程的招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由于我国近年来建设市场一直属于买方市场,长期处于僧多粥少的状态,一些招标单位利用投标人急于找到施工项目的心理,迫使投标人垫资施工,这不仅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而且也难以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并按期完工。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利益,这一条对招标人的资金保障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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