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人应在适当的投标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
二.投标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a)从买方本国供应的货物; (ⅰ)报所供货物的出厂价(工厂交货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包括对以下a.b两项已缴纳或应缴纳的全部关税、销售税和其他税:a.报出厂价的货物在制造或组装时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或b.报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以前从国外进口的货物。 (ⅱ)如果授予合同,将要缴纳的买方国内的销售税和其他税。 (ⅲ)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保险和其他当地发生的伴随费用。 (ⅳ)如果有的话,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伴随服务)的费用。
(b)从国外供应的货物 (ⅰ)按照"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报指定目的港的到岸价(DIF),或"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或"运费、保险付至指定目的地价"(CIP)。报价时投标人可以自由选择任何在合格来源国注册的交通工具进行运输。同样,投标人可以从任何合格来源国取得保险服务。 (ⅱ)如果"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报离岸价(FOB),或适用时"货交承运人价"(FCA)。 (ⅲ)如果"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报"成本运费价"(CFR),或适用时报运费付至目的港价(CPT)。 (ⅳ)如果"投标资料表"中规定,货物从进口口岸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保险和其他当地发生的伴随费用。 (ⅴ)如果有的话,"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伴随服务)费用。 |